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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理赔案例--重复保险与按比例赔偿

[日期:2008-11-20] [字体: ]

总有效保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而不能认为只有一份保险合同有效,其它因重复保险,便属无效合同。因为被保险人不足额投保,便使他的财产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故再投保一次;有的是新增家庭财产,需要增大保额,有的是单位又为职工集体投保一定数额的家庭财产保险。这就使重复保险的原因增多,本案就是最后一种原因。凡是重复保险的,只要在一个保险公司,损失额达到一个保单的数额时,赔付后注销一个即可。如果重复保险是在两个保险公司投保的,就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另别注意,就是防止被保险人就同一份财产损失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赔款。 A保险公司出于此动机暂时搁置赔付是正确的,但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自己在先或在后的两种方案,显然是对人对己两把尺子,这是不合适的。而B保险公司则来了一个偷梁换柱的手法,即“因家庭财产保险实行的是第一危险的赔偿方式,不搞比例赔偿”。这是把一个保险公司对投保家庭财产的赔偿方式同重复保险的赔偿方式混淆起来了。
  再次,谈一下法院对本案调解结果是正确的。现在,保险市场已形成,投保人可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这就为赔付带来一定的难度,既要防止投保人的道德危险,又要使保险人之间承担的责任合理,那就必须按比例承担责任。将几家保险公司承保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加,计算出各家应分摊的比例后,各自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本案中, A保险公司的保额为5000元,B保险公司的保额为3000元,李某的实际损失是6400元,那么该案赔偿的比率应是:6400/(5000+3000)=4/5。根据这个比率分摊赔偿责任,A保险公司应赔款数是5000x(4/5)=4000元;B保险公司应赔款数是3000x(4/5)=2400元,法院对本案的调解结果正是如此。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
http://www.51test.net/show.asp?id=272976&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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